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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添加时间:2008-10-23 原文发表:2008-10-23 人气: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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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所属企业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各企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工作目标
  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各所属企业的实际劳动用工情况,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所属企业的在职正式员工、日工(临时工)、农村电工、身份置换后的返聘员工及酒店服务员。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用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各所属企业对目前所使用的在职正式员工、日工(临时工)、农村电工、身份置换后的返聘员工及酒店服务员采取以下合同签订形式:
(一) 在职正式员工
由各所属企业直接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1、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未满十年的在职正式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附件1)。第一次合同订立期限为三年,第二次合同订立期限为五年。
2、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及以上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职正式员工,可根据劳动者本人的意愿订立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见附件1)。
(二)日工(临时工)
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1、集团公司与自治区级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签订意向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单位与各所属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见附件2)。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见附件3)。
(三)农村电工
各所属企业的农村电工原则上全部实行非全日制形式用工。有全日制农村电工的则全部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1、非全日制农村电工。指负责线路维护、抢修和抄表收费等工作,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农村电工,由各所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五章第三节的“非全日制用工”条款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见附件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企业只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它社会基本保险由劳动者本人以个人办理,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全日制农村电工。指负责线路维护、抢修和抄表收费工作并与正式员工上班时间一致的农村电工,全部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①集团公司与自治区级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签订意向劳务派遣协议。②劳务派遣单位与各所属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见附件2)。③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见附件3)。
(四)身份置换后返聘的员工
指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身份置换后重新聘用的员工。全部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1、集团公司与自治区级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签订意向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单位与各所属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见附件2)。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见附件3)。
(五)酒店服务员
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1、集团公司与自治区级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签订意向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单位与各所属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见附件2)。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见附件3)。
(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各所属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各所属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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