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统一员工着装行为,树立集团公司良好形象,深化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着装,是指集团公司全体员工按照本办法穿着集团公司统一配置的工作服和工装。
第三条 着装管理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样式、统一制发、规范着装”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文化部为企业着装的管理部门,各所属企业对口部门配合管理。
集团公司负责服装的统一设计、制作、招标和制定管理办法,各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员工着装的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 发放范围:集团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在职的正式员工、合同工和全日制劳动派遣合同工。下列人员除外:
1.离休、退休人员;
2.保安、保洁、勤杂工种的短期合同人员;
3.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服装分为工作服和工装两类,工作服配置至全体员工,工装配置给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即电力运行工、外线工、供电营业所营业员、综合产业部所属企业的生产一线工人及企业认定的其他应配置工装的一线作业人员。
宾馆(酒店)员工工作服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单列设计和制作,不列入本制作范围。
第七条 配备标准:{page}
(一)女员工工作服配备标准:
1.夏装:职业套装包括短袖上衣、西裙(裤)。
2.春秋装:包括西服套装、长袖衬衣、领带。
(二)男员工工作服配备标准:
1.夏装:包括短袖衬衣、西裤。
2.春秋装:包括西服套装、长袖衬衣、领带。
(三)作业人员工装配备标准:
1.运行工、外线工工装配备标准:
夏装:包括夹克上衣、长裤;
(2)春秋装:包括长袖夹克上衣、长裤;
(3)冬装:包括长袖夹克上衣(双层)、长裤。
2.供电营业所营业员女员工工装配备标准:
(1)夏装:职业套装,包括短袖衬衣、西裙;
(2)春秋装:包括马夹、长袖衬衣、裙子、领花;
(3)冬装:职业套装,包括西装、长袖衬衣。{page}
3.供电营业所营业员男员工工装配备标准:
(1)夏装:职业套装,包括短袖衬衣、西裤;
(2)春秋装:包括马夹、长袖衬衣、西裤、领带;
(3)冬装:职业套装,包括西装、长袖衬衣。
第八条 配置和发放:
1.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第一次配发工作服每人发给夏装、春秋装各两套,工装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两套。
2.工作服春秋装: 西装每三年换装一次,长袖衬衣每一年配换一次,每次配换两套。
3.工作服夏装:男夏装每一年配换一次,每次配换两套; 女夏装每两年配换一次,每次配换两套。
4.运行工、供电营业所工装每两年换装一次,每次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两套。
5.外线工工装每年换装一次、每次配换两套。
6.已配置工装的员工,在工作服换装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配换,每次配换一套。
7.员工工作服、工装被窃或遗失,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企业予以补发,补发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服装发放原则:
1.工作服、工装原则上由企业免费提供,所有权属于本公司。
2.工作服、工装在员工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所在企业发放。{page}
3.若员工领取工作服装后为企业服务未满一年(退休的除外),中途离职的,其工作服装不退还,按其工作服装制作价格的30%从工资扣除。
4.一线作业人员要求离职或辞职的,应将工装进行清洁、整理并交还公司后,方可办理离、辞职手续。
5.被辞退或正式除名的员工,其工作服装一律收回,不能交还的,工作服装按照年限折算价值后,从其工资中扣除。
6.工作服、工装在换装时,因使用磨损至不宜穿着的,本公司应予以报废处理。
第十条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应按照本办法着装:
(一)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本部所有办公人员、后勤人员;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非作业人员在下列情况着工作服:
1.星期一至星期四的工作时间内(星期五由各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凡参加集团公司和本企业正式会议、公司仪式和各项大型活动、商务活动、签约仪式,一律着工作服等。
3.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内在集团系统内出差(包括随行司机)时。
4.对外窗口岗位,包括集团公司前台、审批中心工作员、所属企业客服中心、供电营业所接待员、营业员,对外作业、抄表、维修的外线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按规范着工作服或工装,不受周五或者节假日的限制。
(二)一线作业人员按如下规定着工装:
1.在作业工作时间内一律着工装。
2.在参加企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仪式和活动时,统一着工作服。{page}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本办法着装:
1.女员工怀孕期间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2.其他特殊情况不宜穿着工作服或工装的,经员工申请,本单位批准的。
第十一条 着装要求:
(一)服装
1.工作时间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着装,注意仪表仪容,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2.员工着装要求穿着整洁、得体、大方,经常换洗,保持整洁。
3.女员工要求在工作时间按标准裙套装(即短袖上衣配裙子),特殊情况如到工地、台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等外勤工作,或气温下降,可着裤套装(即短袖上衣配裤子)。
4.对外营业窗口人员工作时间应保持口腔清洁、双手整洁,勤剪指甲。
5.按季节配置服装统一着装,各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6.着衬衣时,男员工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腰带;女员工着衬衣要自然得体,衬衣内着内衣时,内衣不得外露。
7.女员工裙套装西裙长度要求盖过膝盖,下摆线压过膝盖骨下端位置。
8.着西装时,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可不扎系领带;参加重大活动、大型会议、商务活动、签约仪式等集体活动时,必须扎系领带。{page}
9.星期五不安排统一着装的,员工穿着的便装要求衣着整洁、规范。女士不准穿吊带、低胸、露脐、超短裙(裤),男士不得外着背心、西装短裤。
10.冬季天气寒冷至16度(最高温度,以天气预报为准)以下,可不着工作服。
11.办公楼前台、审批中心工作人员、供电营业所、客服中心营业员、外线工等对外窗口和对外作业岗位,在工作时间内,不受气温限制要求按统一配置服装着装。
(二)帽子
1.一线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要符合安全作业规范标准。
2.安全帽应按如下规范佩戴:
(1)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戴红色;
(2)外线工(含电工、维护、维修、安装、抄表、计量、检查、施工等作业人员)戴蓝色;
(3)运行人员(含变电站、发电厂值班员、内勤)戴橘黄色;
(4)上级领导及外来检查、参观人员戴白色。
综合产业部所属变压器厂、水厂工人、污水处理厂等,根据行业安全规定和本企业要求参照执行。
(三)鞋子{page}
1.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供电营业所营业员:
(1)着西装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2)应穿深色皮鞋;
(3)皮鞋应保持干净清洁。
2.一线作业人员根据本企业配置穿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工作需要的鞋类。
(四)袜子
1.袜子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2.男员工应穿深色的袜子,袜子无破损。
3.女员工着夏装若穿丝袜,应无花纹、肉色、无破损,袜口不可露出裤脚或裙脚。
(五)头发及其他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不准留长发,蓄长须;女员工发式得体大方,不准染花色,上班提倡化淡妆,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必须佩戴集团公司统一设计的工作牌、岗位牌,由本企业制作发放:
1.行政管理人员佩戴工作牌。
2.一线作业人员佩戴岗位牌。别在上衣左胸处。
3.参加集团、本企业宣传、营销等公共活动,统一佩戴企业徽章。{page}
第十三条 员工着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着工作服时不可挽起袖口或裤脚。
2.着西装时,笔等文具不可插在外面的口袋内,口袋内不可装过多的东西;着工装应保持整洁,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3.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等。
4.不得化浓妆、奇形怪状妆、或者外露纹身,指甲不得留得过长,不准涂指甲油。
5.员工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装,不得擅自拆改,不得改变服装样式。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夏装、春秋装转换时间(具体时间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员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员工凡违反本办法着装的,每次罚款50元,并在本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2.违反本办法着装全年达3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参加当年评选优秀员工的资格。
3.凡是擅自拆改工作服或改变规定样式的,公司将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要求重新补做,补做费用由个人承担。
4.违反本办法着装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影响集团形象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顺序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page}
5.罚款、扣款直接从违规者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每月开展着装自查一次,并将检查登记表于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集团公司企业文化部备案。各企业在自查中对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督查组将不定期对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所属企业的着装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着装范围内的员工,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并督促属下员工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电司文〔2009〕18号)作废。
附则: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属习惯性违章的,按《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习惯性违章行为及纠正办法》(桂水电司文〔2009〕147号) 另行处罚。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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