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作业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不按操作规定和规程进行操作。
(二)、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三)、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四)、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五)、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六)、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1.1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1.1.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1.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1.1.3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1.1.4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1.1.5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1.1.6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1.1.7 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1.8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1.1.9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1.10 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停电—验电—装挂接地线程序或约时停送电;
1.1.11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1.1.12 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1.1.13 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1.1.14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1.15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page}
1.2 可能产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1.2.1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1.2.2 酒后登高作业;
1.2.3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1.2.4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2.5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2.6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7 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1.2.8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2.9 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3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1.3.1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1.3.2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1.3.3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3.4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1.3.5 在组装组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1.3.6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1.3.7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3.8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1.3.9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page}
1.3.10 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1.3.11 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1.3.12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1.4 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1.4.1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1.4.2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1.4.3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1.4.4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1.4.5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4.6 进入SF6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1.4.7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4.8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4.9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常见装置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二)、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三)、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五)、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六)、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七)、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page}
(八)、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九)、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2.1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2.1.1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1.2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2.1.3 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2.1.4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2.1.5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2.1.6 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2.1.7 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2.1.8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2.1.9 线路杆塔无编号、名称;
2.1.10 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2.1.11 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2.1.12 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2.1.13 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2.1.1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2.2 可能产生高处坠落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2.2.1 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2.2.2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2.2.3 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page}
2.2.4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2.2.5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2.3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2.3.1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3.2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2.3.3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2.3.4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2.3.5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2.4 防火、防爆、防毒的装置性违章:
2.4.1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4.2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2.4.3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2.4.4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
2.4.5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2.4.6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2.4.7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2.5 车辆驾驶性违章:
2.5.1 无准驾证人员开本单位车;
2.5.2 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2.5.3 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2.5.4 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天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2.5.5 司机在车辆驾驶中打手机。{page}
2.6 设计、施工过程常见的装置性违章现象:
2.6.1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执行专业规程的要求;
2.6.2 电缆防火、阻燃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6.3 防触电、倒杆倒搭、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不执行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6.4 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6.5 防噪音、高温措施不执行专业设计、技术要求;
2.6.6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执行设计、安全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2.6.7 输变电设施防污闪措施和防护通道不执行专业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三、常见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二)、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四)、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
(五)、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六)、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七)、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八)、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十)、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四、常见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page}
(二)、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三)、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四)、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五)、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六)、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
章可循。
(七)、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八)、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没有依法签定合同,或合同中未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九)、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十)、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十一)、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