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处罚供电营销服务中的不良、违规行为,强化行业作风建设,不断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供电服务质量及行风建设的“广泛宣传,全民监督,全员参与”,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有违反供电服务质量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的,被公司检查发现或有群众投诉经查实的,依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由公司直接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扣罚50元,责令其公开检讨,向客户赔礼道歉。情节严重,引起客户不满或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 100-150元。
(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未佩带工作牌或工作中不按规定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的。
(二)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闲聊,占用工作电话聊天,对客户评头品足的。
(三)提供外出服务时,不向客户出示证件,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四)为客户提供现场服务时,接受客户饮料、食品的(除扣罚外,同时由当事人按价退赔客户)。
(五)各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无故不按时在岗提供服务或不按公布营业时间营业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扣罚100元。情节严重,给客户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扣罚 300-500元。
(一)不按规定程序对客户实施停电的。
(二)服务态度蛮横,故意刁、卡客户的。
(三)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或配合、姑息其他人对用户乱加价、乱收费的。
(四)农网改造后的农村电价超过自治区规定最高限价或农网未改造的农村电价超过集团公司要求的。
(五)收取电费时,加收表耗电量或其他费用的。
(六)供电服务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服务承诺条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对当事人扣罚300 元。情节严重的,扣罚 500-800元。
(一)因工作关系在客户处吃饭或接受客户宴请的(除扣罚外,全额赔偿客户餐费)。
(二)接受客户礼品的(除扣罚外,如数退回礼品,不能退回的要照价赔偿)。
(三)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钱物或让客户报销不应由客户负担的费用(除扣罚外,索要钱物和报销费用如数退还)。
(四)无偿占有客户物品包括通讯工具、机动车、住房等(除扣罚外,所占用物品退还客户,占用客户物品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或主要责任人承担并视占用物品价值和时间长短加重处罚)。
(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施工的电力工程办理工程验收和接电业务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客户推销商品的。
(七)对查处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该追补的电量不追补,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属情节严重)的。
(八)城、农网改造中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九)在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窃电的(主动自查的除外)。
(十)不属于客户出资范围,强迫客户出资或出工的。
第五条 同一员工累计接受扣罚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离岗培训:
农村电工:200元;
供电企业员工:400元;
第六条 达到离岗培训条件的个人,离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且必须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客户指定用电设备和施工单位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电价、分类电量比例或以其他手段少收电费的。
(三)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窃电知情不报或内外勾结进行窃电的。
(四)截留、挪用电费的。
(五)私自拉闸停电的。
(六)由于违反规定离岗培训后重新上岗,再次达到离岗培训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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