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5分钱(其中一般大工业用电喊农网还贷资金1.5分钱)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1分钱,其余用电0.2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6、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按铁合金用电降低6分钱执行。
7、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不论容量大小,军按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等类别的电价执行。
8、本价格是按区物价局《桂价格[2009]436号》、《桂价格[2010]154号》、《桂价格[2010]290号》文件,自2010年06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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